浙价医〔2011〕365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2011年
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
目录药品统一采购价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情况,经研究,现将浙江省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统一采购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省统一采购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表1。
二、盐酸二甲双胍等集中采购基本药物补充规格剂型统一采购价格详见附表2。
三、本通知公布的价格适用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最高不超过统一采购价格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等仍按现行有关药品销售价格政策执行。
四、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公布的统一采购价格标准内降低价格,让利于患者。如实际采购价格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
五、本通知自2011年11月30日起执行。以往公布的上述药品基层统一采购价格同时废止。
附表:1.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省统一采购价格
2.盐酸二甲双胍等集中采购基本药物补充规格剂型统一采购价格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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