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医〔2011〕270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对乙酰氨基酚等
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作价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9〕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情况,经研究,现将对乙酰氨基酚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拉米夫定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详见附表1),调整后的对乙酰氨基酚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详见附表2),适用于省内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等仍按现行有关药品价格销售政策执行。
二、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公布的零售价格标准内降低价格,让利于患者。如实际采购价格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
三、本通知自2011年8月20日起执行。以往公布的上述药品集中采购零售价格同时废止。
附表:1.拉米夫定等集中采购药品补充规格剂型零售价格表
2.对乙酰氨基酚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表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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